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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

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

  • 分类: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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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3-25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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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本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音乐教学用器材的配备目录及要求。

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

【概要描述】本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音乐教学用器材的配备目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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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音乐教学用器材的配备目录及要求。

  本标准作为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配备音乐教学器材使用。特殊教育学校音乐教学器材的配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813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 10159—2008 钢琴

  GB/T 12105—2007 电子琴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28489—2012 乐器有害物质限量

  HJ 2506—201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JY/T 0363 视频展示台

  JY/T 0373 教学用液晶投影机

  JY/T 0395 教学音叉

  JY/T 0456—2011 交互式电子白板

  QB/T 1153—2014 吉他

  QB/T 1207.2—2011 琵琶

  QB/T 1207.3—2011 筝

  QB/T 1207.4—2011 阮

  QB/T 1207.8—2011 二胡

  QB/T 1298—2014 手风琴通用技术条件

  QB/T 1477—2012 电子钢琴

  QB/T 1657.2—2012 小号

  QB/T 1657.3—2012 圆号

  QB/T 1657.4—2012 长号

  QB/T 1658.2—2012 长笛 短笛

  QB/T 1658.3—2012 单簧管

  QB/T 1658.4—2012 高音双簧管

  QB/T 1658.5—2012 低音双簧管

  QB/T 1658.6—2012 萨克斯管

  QB/T 1817—2010 琴弦通用技术条件

  QB/T 1947.2—2012 笛子

  QB/T 1947.3—2012 笙

  QB/T 1948—2011 柳琴

  QB/T 1949—2011 扬琴

  QB/T 2167—2013 4/4小提琴

  QB/T 2587—2013 4/4大提琴

  QB/T 2740—2014 口风琴

  QB/T 2838—2014 爵士鼓

  QB/T 4019—2010 中提琴

  QB/T 4130—2010 竖笛

  QB/T 4772—2014 定音鼓

  SJ/T 11343-2006 数字电视液晶显示器通用规范

  3,要求

  3.1 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要求见表1。

  3.2 小学音乐教学器材的配备以设置专用音乐教室为前提,并以专用音乐教室为配备标准。标准建制的学校(4个平行班/年级,45人/班)应有两间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的专用音乐教室(以平均每12个班级拥有一间专用音乐教室为宜)。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班级学生数较多,则要相应增加专用教室数量和面积,以满足《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所规定的开课要求。非标准建制的小学及农村教学点应以本标准为参照,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建设和装备专用音乐教室及教学与活动场地,以满足此类学校开设音乐课和开展音乐活动的基本需求。

  3.3 小学音乐教学器材的配备分为“基本”和“选配”两种配备要求。

  “基本”配备要求栏目规定了学校完成《义务教育音乐课程标准(2011年版)》所要求的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常规的通用仪器设备和专用音乐器材。所有开设音乐课程的学校均应达到该栏目的配备要求。“基本”配备要求栏目中的通栏 “√”为功能相近或功能有交叉的器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配备方案。

  有条件的学校在达到“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所选用教材、所开设的校本课程、任课教师专业特长、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开展等方面的需求,在“选配”栏目中选配相应的音乐器材,以满足教学活动的实际需要。

  3.4 表1中的配备“数量”,是按一个专用教室、每班45人的标准计算。配备数量“1”、“4”为教师教学用配备量;“1~2”、“1~4”、“2~4”、“4~8”、“4~10”、“8~16”等是按学生分组活动用数量配备;“1~46”含教师用。如果每年级平行班和班级学生数较多,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专用教室和相应的器材配备数量。

  3.5 消耗性材料如琴弦、松香、笛膜、哨片和拨弦乐器拨片、指甲等,应根据需要及时补充,以保证音乐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3.6 为适应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的特点和水平,开展丰富多样的艺术教学与实践活动,促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从实际需要出发,对本标准所列的“选配”音乐教学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进行适当调整。

  3.7 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含乐器类产品),均需取得通过资质认定的教学仪器设备或乐器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图书、挂图、音像制品应为国家正式出版物。软件应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

  3.8 乐器、乐器配件以及置于室内的乐器包装物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T 28489—2012的要求。

  3.9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技术装备机构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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